成功案例
欠条在手并非胜券在握

胁迫打下欠条  效力不予认定
 

         冤有头,债有主,一般情况下要查清债主是谁不是什么难题,但在涉及到单位借款的情况下,就应该予以注意。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必须弄清楚,而且要在证据上反映出来。如果是职务行为,应该有单位的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确是为公司所用。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就很有可能陷于索债无门的境地。额度大的借款最好要求要有人或物的担保,同时要时刻注意借款人的还债能力。     法官提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句话,这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原则。法院自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但是如果离开证据,就无法确定事实。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只能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一方的口头辩解与法官的主观臆断。如果查实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有所谓的“欠条”作为证据,但由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因而不能得到法律认可。不过由于书面证据力毕竟较强,要予以推翻并不容易,因此我们在经济往来中书写条据要慎重,避免官司缠身。   非法传销欠款  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提示   欠钱还债,天经地义,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真的欠了钱,法院也不会判令还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最终输了官司,就是因为非法传销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传销为法律所禁止,因为非法传销产生的欠款也自然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同样,对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法律也不会保护,即使欠条“证据确凿”,也不能打赢官司。   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不乏经济往来,或人情或为利,但多要审慎。非法的不能借贷,害人有害己;借了也要到期催要;借条要保管好并且借款人要本人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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