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股东向公司借款性质的法律界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 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 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

       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 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 资义务;

       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有些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什么情况下,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27日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 [1999]第6号)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1981年6月10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进 行解释。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合法”二字。“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 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帐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惩处。

       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逃。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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