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能否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互相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已经没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且利率最高 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那么个人将贷款给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企业,能否可以实行债权转让呢?受让方是否可以基于受让行为而向借款企业提起偿还 本息之诉呢?若认定上述情形,是否让一些企业可以以合法的形式规避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呢?

       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对受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并未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通知到债务人即 可。具体到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案件中,若作为贷款方的个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利益转让给企业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债权人为企业,债务人亦为企业的情 形。依据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个人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企业均有效的逻辑前提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理由认定企业之间通过“中间手”的方式认定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而是应当认定受让债权的企业可以依法对债务企业提起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

       那么企业之间是否可以通过中间的个人转手的方式形成企业之间的借贷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规范呢?对此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进行规定,法律采取何种规范此种 情况应当取决于国家对该种情况的法律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来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一直认定为无效。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没有突破该规 定,但在处理上一般比照有效借贷关系来处理,较少适用收缴利息的方式,而是将利息判归债权人。因此,基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认定,对于上述情况可以从活跃市 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无须对企业之间通过个人“转手”的方式进行打击,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加以引导,例如,可以在利率方面比照民间借贷或者银行同期同类利率 的方式予以确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的方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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