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抵押物的法律限制

抵押作为最普遍的担保形式,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绝大多数银行贷款时均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抵押物作担保,但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作为抵押物,法律对抵押物从允许和禁止两方面进行限定,具体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针对房地产的权属性质及限制,专就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禁止规定如下: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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