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 现货/期货交易平台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交易可被认定无效——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换言之,现货交易平台均没有期货交易的资质和场所,不能开展擅自开展期货交易。平台一旦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可请求法院认定交易项下的合同无效,追回损失。 对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认定较为专业,程序复杂。律师团队会通过分析法律法规、政策、判决书等方式以公众号文章的形式展现,欢迎持续关注。标签: 现货/期货交易平台 丨 非法期货交易 丨合同无效 丨 【案情简介】 案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229号 原告林德雨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按照《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进行贵金属白银的买卖交易,交易平台由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指定,即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中采用杠杆原理的作用,原告只需5%的保证金在被告九汇公司的交易平台上以放大20倍的数额进行100%的交易,并规定在交易风险率达到一定比例时,被告有权将原告的下单进行强行结算。被告提供的交易软件对所交易的标的并非以实物的方式予以结算,而是以买平或卖平的方式予以结清。按被告要求,原告先后于2014年7月21日和2014年9月1日分别将人民币300,000元(币种下同)和100,000元汇入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指定的被告九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绑定的交易账户内。原告在被告年泰公司的指导下,在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价格按照被告九汇公司提供的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即时显示的价格计算。原告在被告年泰公司的指导下,首笔300,000元资金在一个月内全部亏损。截至2015年3月27日,尚余资金59,823元。 原告后经了解,认为本案交易的标的、方式方法、规则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实质上属期货交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被告通过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向原告提供买卖白银的交易平台,由于被告九汇公司不具经营白银期货交易的资质,并非依法设立期货交易所进行的合法交易,故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损失340,177元,实际由三被告赚取。 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原告损失340,177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用3,520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年泰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诉状上所称交易事实均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被告年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买卖关系,因原告的交易对手是被告九汇公司,买卖的是白银。原告与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原告和被告九汇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效。所有交易行为均是原告自行操作,被告九汇公司也有交易风险告知书,告知了原告交易行为的风险比较大,原告应该充分预见这种交易行为的风险。因此,交易行为不构成欺诈,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认为交易行为是变相的期货交易,但根据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变相期货交易应由证监部门来认定。大宗商品是否构成变相的期货交易,也应由证监部门认定。即使原告和被告九汇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亦应由被告九汇公司负返还责任,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从未拿过任何钱款,整个交易的账户、入金、出金、手续费、延迟滞纳金都是打入被告九汇公司的平台上。即使交易行为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亦应根据过错责任来赔偿,本案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与被告年泰公司作为代理人身份,并没有过错,而原告自身存在想一夜暴富的心态,存在过错。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九汇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交易系统中所发生的127笔白银交易性质上属于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据此,被告九汇公司未经批准,在其交易平台中组织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的127笔交易应属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已查明,原告亏损340,177元,其中,原告向被告九汇公司支付的手续费111,115元和延期费12,700元,合计123,815元,应由被告九汇公司向原告返还,被告年泰公司与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无需付返还责任;剩余的平仓盈亏亏损61,262元和持仓盈亏亏损155,100元,合计216,362元,均为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白银买卖造成的亏损,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九汇公司系涉案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也不足以证明该216,362元买卖亏损由被告九汇公司取得,故该损失不应由被告九汇公司直接返还,但被告九汇公司未经批准,在其交易平台中组织期货交易,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向原告赔偿损失。分析买卖亏损形成的原因,既有被告九汇公司未经批准组织期货交易的原因,又有原告自行操作造成亏损的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白银买卖操作的市场风险应当具有一定认知,原告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白银买卖,对此产生的损失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原告与被告九汇公司对买卖亏损形成的过错比例,本院酌定被告九汇公司对216,362元的买卖亏损承担70%的比例,即被告九汇公司应赔偿原告151,453.4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同时,鉴于原告与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约定,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系取得被告九汇公司授权的综合会员单位,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具有要求原告填写开户资料以及在协议书约定情况下对原告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等权利,据此,应当认为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根据被告九汇公司的授权,享有对被告九汇公司平台内投资者进行管理的部分权利,且原告系经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介绍进入被告九汇公司平台进行交易,故被告年泰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公司应当与被告九汇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51,453.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3,520元,本院认为,公证费并非原告因交易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德雨手续费损失人民币111,115元和延期费人民币12,700元。二、被告上海年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德雨交易损失人民币151,453.40元。三、驳回原告林德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5.50元,由原告林德雨负担人民币66.20元(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9.30元,公告费人民币760元,均由被告上海年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宜昌一二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分析】 投资人通过现货平台进行投资之前,应当审查平台的资质以及经营范围。具体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确认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了平台所开展的业务内容。 法律同时规定了交易的场所,禁止场外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一旦出现以上情况,进入平台的投资款风险大大增加,应当引起投资人的高度警觉。 投资人应当及时了解运营平台的公司、发展投资人入会公司的具体信息,以及业务员、操盘手、培训老师的个人信息,以备后续通过法律方式追索损失。 本案中,原告通过诉讼,将会员单位、平台公司一起列为被告,法院判决一并连带承担赔偿损失,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弥补了投资人的损失,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