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 因“非法期货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期货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个人主体之间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标签: 债权丨 无效合同 丨 非法期货交易 丨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被告黄玲委托原告马文英购买“贺禧”邮票1万版,付款226000元;同年10月起,被告黄玲用已购买的1万版“贺禧”邮票作保证金,抵押在原告马文英处,先后委托原告马文英放大买涨,购买“贺禧”邮票期货3万版,价值559900元;购买“香港钞”期货2000版,价值388200元,共计948100元,且约定每个月利息,手续费、保管费(即水钱)36000元,后因保证金不够,被告黄玲又给原告马文英2500个奥运五周年封,1万个火炬片作抵押。因邮票期货下跌,被告黄玲委托原告马文英将上述邮票期货卖出。 2008年11月19日,经双方结算,3万版“贺禧”邮票(价值559900元)卖了171000元,2500个奥运五周年封卖了9000元,共计180000元,亏损379900元,2000版“香港钞”卖了208200元,亏损180000元,被告黄玲给原告马文英现金100000元,欠80000元;从2008年4月起至2008年10月止,被告黄玲欠原告马文英利息、手续费、保管费(即水钱)179600元,上述三项合计639500元,被告黄玲出具的欠款的是整数640000元。被告黄玲的其余邮品卖得的货款均抵2008年4月以前应付的利息、手续费、保管费(水钱) 被告黄玲给原告马文英出具欠条后,又陆续付给原告马文英现金30000元,尚欠610000元未付。原告马文英找被告 黄玲催付,被告黄玲便要原告马文英出具1份对账清单,并于2009年6月29日在对账清单上签上“马文英”的名字。原告马文英在多次催付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 原告马文英2007年8月接受被告黄玲委托,用226000元购买1万版“贺禧”邮票后,以此为保证金作抵押,在被告黄玲的委托下,放大交易,购买3万版“贺禧”邮票、2000版“香港钞”,总金额948100元。后因保证金不足平仓,符合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特征,即放大交易、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被告黄玲提交的对账清单及录音文字资料中,亦证实原告马文英与被告黄玲之间的邮品交易是按期货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庭审中原告马文英未提供邮票现货交易的任何证据,且承认原、被告之间交易中有期货交易的现象。 因此,原告马文英与被告黄玲之间的邮品期货交易行为,原、被告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原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马文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马文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马文英负担。【法律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六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效。因此,一旦债权债务关系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债务人无需承担原有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随即消失。 现实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可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采用非法期货交易方式形成的债务,违法形式比较隐蔽,且一般当事人不易发觉,也不知道其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害怕一旦事情暴露,殃及自身的利益。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寻求专业帮助,以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