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
法院可委托证监会对于“黑平台”的交易性进行认定

 

 证监会接受相关机关的委托,可以对现货平台进行“交易性质”的认定,判定其是否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

【实务要点】  证监会接受相关机关的委托,可以对现货平台进行“交易性质”的认定,判定其是否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其鉴定结论可供委托方参考,作为其认定的依据。标签:   交易性质 丨 认定、鉴定 丨 非法交易平台 丨   【案情简介】        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1月28日,原告账号88×××13交易“现货银樽”合约的交易杠杆为100倍,保证金系数为1%,既可做多建仓亦可做空建仓,每笔建仓均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行为,无任何现货实物交收交付。在此期间,原告入金14笔,共2020200.00元,出金8笔,共1499595.18元,二者相抵,仍有520604.82元被被告润达公司非法收取,有银行柜台打印的资金流水明细查询为证。        2016年4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出一份《关于认定陈群贺与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就“现货银樽”交易是否是非法期货交易的公函》请求该局认定陈群贺与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就“现货银樽”交易是否是非法期货交易。201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银樽”交易性质认定的复函》,内容为:根据来函及所附资料,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润达”)设立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的“现货银樽”交易活动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合约标准化,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湖南润达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以上行为,涉嫌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明细表显示的资金进入、出入情况,陈伦灯损失本金520604.82元,故陈伦灯主张过错一方的润达公司返还交易本金520604.8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研究,在处理现货/期货的黑平台案件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向证监会的监督部门发函,要求证监会对于现货平台的性质进行认定,判定其是否为非法期货平台。        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法官表示,判定现货还是期货平台涉及到的知识十分专业,法院无法直接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证监会等专业机构作出判断。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申请鉴定的过程漫长而又复杂,也不是每个法院、法官都能够用这样的程序进行处理,需要个案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会积极推动平台鉴定的整个程序,这样有利于案件的进展,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其中律师付出的努力也是不为人知,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于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对于被告情况的了解、对于法官的耐心沟通、对于材料的全面收集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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