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法院一般不予认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多以委托炒股、投资期货等各类方式表现。双方书面、口头约定的保底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标签: 委托理财丨 保底条款 丨盈利 丨亏损 |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双方通过“A”相识。次月,方江霞开立了期货账户并投入50,000元交浦明刚操作,双方约定了盈利部分二八分成。5月5日,浦明刚收到分红款906.30元。5月16日,方江霞要求将其风险承担比例由20%调整至10%,浦明刚表示同意。8月20日,方江霞要求收回账户并由浦明刚承担10%以外的风险并对其账户进行了平仓。截止同年8月,交易结算月报显示,方江霞名下账户亏损23,775.02元。方江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浦明刚赔偿方江霞损失23,268元及逾期利息553.78元,(原审庭审中变更为要求浦明刚赔偿方江霞损失23,775.02元及逾期利息565.85元)。 【法院认为】 方江霞委托浦明刚代其操作期货账户,双方约定“盈利部分二八分成,损失超过10%部分由浦明刚承担”,该约定应属保底条款性质;尽管该保底条款系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浦明刚基于方江霞的委托而代其操作期货账户;期间,其并无故意损害方江霞财产利益的过错行为,方江霞应自行承担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损失。方江霞要求浦明刚赔偿损失23,775.02元及逾期利息565.8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分析】 在处理委托理财的案件中,关于保底条款的诉讼焦点出现频繁,对于案件的判决尤为重要。一、何为保底条款? 一般比较通常容易理解的是,约定“亏损由受托人承担,盈利部分委托人、受托人按比例分享”的类似条款较多,这是当然的保底条款。 在本案中,约定“亏损委托人承担10%,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受托人承担”,对于亏损划定了明确界限的约定,也被法院视为了保底条款二、出现保底条款,法院如何处理?法院通常会认为: 1、保底条款违反了民法上对于“委托”的定义,超过了受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3、保底条款在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核心条款,因保底条款的无效可能会推翻整个协议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法院会根据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具体意思表示、行为来具体判断其条款是否有效。同时,也会根据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权责相对等的基本原则,衡量各方因素,调整各方利益,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