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
一方自愿承担投资亏算,签署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要点】投资理财过程中,双方对于盈利、亏损进行结算后达成的《协议》,一般认定为双方意思一致,认定有效——即使投资理财中的“保底条款”不被法院认可,但是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可被法院认可。标签:    还款协议丨 意思表示一致丨盈利 | 亏损丨   【案情简介】        朱某及案外人唐某为甲方,李某为乙方,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股票投资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指示,委托甲方的经纪人或者由乙方逐步买入股票代码为SDTH的美国股票,甲方提供资金300万美元,首批到位100万美元,操作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2月28日,双方明确此次合作是本着资金保本,收益分成的原则进行;甲方提供的香港股票帐户资料为国元证券MH602123,帐户名ZHUJI;双方同意,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天内,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人民币70万元作为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朱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先后共计汇入指定帐户港币12,465,003.03元,折合1,600,000.39美元。李某向朱某支付保证金折合27.50万美元。案外人唐某实际未参与履行合同。2011年6月12日,朱某为债权人、李某为债务人、贾某为担保人,案外人唐某为见证人,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2010年9月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债权人帐户买入的美国股票SDTH暴跌,出现巨额亏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债权人名下国元证券帐户内(MH602123)的所有股票和现金资产由债务人接管。二、债务人2011年6月底归还债权人50万美元。3、债务人2011年7月底归还债权人73.50万美元。4、担保人对上述还款提供全额担保。协议签订后,李某及贾某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共计向朱某付款折合人民币1,826,765元。2012年9月20日,朱某诉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朱某称还款协议中漏算了朱某10万美元的出资,应予归还。【法院认为】        本案中朱某、李某所签订的《股票投资协议》中虽约定了保底条款,该条款属无效,但在协议期满后,双方又对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欠款重新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还款计划》,该还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各方应据此履行。朱某所称《还款协议》中漏算10万美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依据,同时《还款协议》对实际所确认的还款数额未列举明确的计算方式,即使存在数额的减少,亦应视为双方对亏损的协议分担,故对朱某的该部分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朱某约定的投资行为所欠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朱某要求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贾某对李某的债务作出担保,在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担保责任,但该责任不同于借款责任,故朱某要求陈某承担共同担保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律师分析】        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分析过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是认定无效的。        如果,双方对于已经产生收益、亏损,进行协商沟通分配比例的情况下,确定并且签署了协议,对于亏损、收益又做了进一步的确认。那么在此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能否突破保底条款?        通过本案的研究,双方约定的协议虽然是在亏损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法院一般认定有效,予以认可。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实为对亏损、收益的重新分配,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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