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
成功推翻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践中,很多拆迁补偿利益分割的案件都会涉及到继承问题,此次遗嘱继承案件就是拆迁补偿利益分割案件衍生出的。拆迁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法院仅析产确定各共有人及被继承人享有的动迁补偿份额,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分割问题,应由争议各方另行通过继承诉讼解决。上海党江舟团队所谢冬律师作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争议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做如下介绍。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甲诉被告陈乙、周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律师。原告系被继承人陈丁的妻子,两被告陈乙、周丙系陈丁的父母。2015年12月24日,陈丁因病去世。2016年7月13日,被告陈乙与动迁公司就山东南路111弄XX号房屋(简称: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事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陈乙领取了动迁安置补偿款。后原、被告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之共有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判决,对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进行析产,确认被继承人陈丁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安置款人民币61万元。原告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丁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61万元。事实和理由是,被继承人陈丁去世之前留有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是将其动迁所得的补偿现金给原告李甲。同时被继承人留有录音遗嘱,录音中内容也是将其动迁所得的补偿现金给原告李甲。案件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陈丁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律师办案思路        在详细了解本案案情之后,发现本案代书遗嘱形式上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且还有录音遗嘱,录音内容基本与代书遗嘱内容相同。关于遗嘱的立遗嘱人签字笔迹与其生前本人笔迹高度相似,但唯独遗嘱内容两被告坚信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对于本案而言,如果要推翻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难度很大但也并非不可能,只能着重于细节,找出遗嘱存在的问题,毕竟法律关于遗嘱的规范性要求比较严格。以下是关于如何找出遗嘱存在的问题思路整理。    (一)、审查核实遗嘱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代书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一般都由遗嘱继承人单方保存,伪造或者篡改的可能性很大。首先,详细了解立遗嘱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关系密切程度等背景情况,推测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其次,从形式上严格审查遗嘱的原件,比如,立遗嘱人的签字是否其本人笔迹、以及笔墨形成时间、纸张的新旧程度与立遗嘱时间是否吻合,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二)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及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2、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重要环节:通过庭审重点询问两位见证人,审查遗嘱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1、询问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意识清楚,如何判断其意识清楚;2、其次,核实遗嘱内容是否出自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签字是否被继承人本人签字;3、见证人与被继承人以及遗嘱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见证人是否当场见证遗嘱内容形成的过程以及内容确定后被继承人的签字。附:本人整理的询问两位见证人的八个问题。1、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数、在场人员?2、遗嘱内容形成及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字的过程?3、遗嘱的内容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确定?4、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否有疾病、病情如何、病情是否影响精神状况、意识是否清楚、如何辨别意识清楚?5、是谁联系您做遗嘱见证人?6、您和立遗嘱人是否认识,什么关系?7、您和遗嘱继承人是否也认识,什么是否认识,是什么关系?8、遗嘱由谁保留?(四)、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况。1、调查核实遗嘱见证人与遗嘱继承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调查核实其他继承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与遗嘱内容意思相矛盾的书面文件。        综上,经过以上环节的严格审查发现,本案遗嘱存在很多问题,从形式上遗嘱存在很多瑕疵,特别是针对两位见证人重点询问之后,见证人之间存在陈述矛盾的情况,而且陈述的有些情况直接会导致遗嘱无效。比如:见证人与遗嘱继承人系多年朋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并非当场见证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仅仅是事后签字;两位见证人关于代书人的陈述矛盾,最终导致无法确定代书人身份;录音遗嘱内容并非遗嘱的意思表示,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录音遗嘱内容和代书遗嘱内容不一致;录音形成时间与代书遗嘱时间不一致。        虽然原告代理人提供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意图达到证据之间相互补强的效果,证明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但上述存在的问题足以影响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法律之所以对各种形式的遗嘱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系因立遗嘱人已经离世,无人能够客观全面的还原立遗嘱时的真实场景,此时需要从多方面确认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同时,由于立遗嘱的行为较之于日常生活中一般的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更强的仪式感,遗嘱系立遗嘱人对遗产作出的重大、庄严、一诺千金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实体上意思表示真实,也要求形式上严肃、严格、严谨。原告提供的遗嘱固然不止一种,但每一种都存在较明显的形式瑕疵,不具备相互补强的效力。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遗嘱的效力,陈丁名下的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陈丁对本市山东南路111弄XX号房屋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61万元,在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原告李甲继承17万元,由被告陈乙继承17万元,由被告周丙继承17万元。四、律师办案心得        两被告是上海失独老人,陈丁是两位老人唯一的儿子,陈丁在世时一直没有经济收入,属于典型的“啃老族”,两被告为儿子看病对外负债高达80万元。从情理上,两被告无法相信陈丁会立下此遗嘱,将其所有的动迁补偿款给李甲。白发人送黑发人,两被告还没有从丧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又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这份遗嘱,这对两被告简直是晴天霹雳。陈丁在世时,两被告没有得到陈丁的孝敬,陈丁离世,留给两被告的却是这份冷冰冰的遗嘱。        律师办案,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胜诉的判决结果,更是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在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我内心沉重,同时倍感压力,这个案件和以往的案件的不同,案情复杂推翻遗嘱的难度较大,这是其一,这个案件的结果关乎着两位失独老人余生的生活希望,这是重点。办案的过程中,我一直向两位老人灌输要相信法律的公正,要相信法院会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每次庭审前,我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庭审思路,把案件涉及的每个细节问题都考虑到,特别是针对两位见证人的发问,如何有技巧的发问达到预期的庭审效果,这将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原告李甲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没有认可遗嘱的效力。        对律师而言,最有成就感的事情莫过于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我认为,这份成就感并非仅就结果而言,而是律师一直努力的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努力的过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更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基于此,律师实现了其自身的价值。活着的人重燃起对生活的希望,而律师继续为更多的人点燃希望。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嘿!有问题找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