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或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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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
股东在向公司任缴出资前,其财产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在任缴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转移给公司,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在任缴出资前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在任缴出资后因该财产性质已经转化为公司所有,股东便不得任意处分该财产,不能抽逃资金,不能任意支配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重大决策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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