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图
权利质押的“质物”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也可以出质。
在权利质押中,有一部分是可以转移持有的单证,法律规定在单证转移占有后生效;另一部分则属于无法转移占有的财产性权利,对于这类特殊的财产权利,法律要求其质押应当在相关登记部门登记,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