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图
婚姻法有望恢复婚检免费

婚检的意义不仅在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问题上,它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适合结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修改《婚姻法》,恢复婚检,并在全国实行免费婚检。”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提交了“关于修改《婚姻法》,实行免费婚检的议案”。

实施自愿婚检:婚检率骤降 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上升

“自2003年10月1日全国实施自愿婚检以来,全国婚检率骤降,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也开始加速上升。全国各地婚检率急剧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至于有些农村地区的婚检人数更是逼近于零,引发了诸多争议。新《婚姻法》实施十年来,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王明雯在提交的议案中表示。“少了婚检这一道屏障,可造成三方面的危害:一是能通过婚检查出的法定传染病得不到有效预防;二是遗传病的蔓延不能有效遏止;三是优生优育得不到有效指导。”

“新《婚姻法》规定不再强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致使新婚夫妇婚检意识淡漠,很多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病生育,增加了孕产妇死亡和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严重影响出生人素质,也导致结婚双方的知情权、健康权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要求恢复婚检的呼声很高。”“《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对疾病的类别无明确指明。强制婚检取消后,结婚双方如何证明自身的健康状况?如何审查是否患有有违《婚姻法》规定的疾病?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无相关规定。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带来了诸多问题,亟需通过《婚姻法》的修改完善来加以解决。”“目前一些有条件的省份根据《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相关规定,已经在出台免费婚检的文件,实施免费婚检,对提高婚检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婚姻法》给予支持,民政部门与卫生计生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存在困难,给婚检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惑。因此,需要适时修改《婚姻法》。”王明雯在议案中这样阐述实施自愿婚检后带来的问题。

“现阶段,人们自觉婚检意识尚未确立,国民素质尚未达到能自觉婚检时期,靠自我约束使当事人婚检,或靠婚检当事人的诚信度给予对方承诺为时过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婚检,婚检很难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也给地方实施婚检工作,提高婚检率带来了困惑和无奈。因此有必要恢复婚检,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观点交锋:恢复婚检非常必要

针对社会上反对婚检三个方面的理由,王明雯在议案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阐述了恢复婚检的必要性。

“目前,反对婚检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为结婚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婚检侵害了个人隐私,不能设置不适合结婚的条件。关于双方的健康状况,只需双方进行婚前告知即可。二是认为结婚不代表生育,即便要生育,进行孕检即可,因此没有必要婚检。三是认为婚检与新生儿缺陷率没有关系。显然,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王明雯明确表示。

“首先,结婚的确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又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关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才被纳入到法律的调整之中。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况:(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因为近亲结婚,或者因为患有攻击危害行为的重型精神病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而给婚姻双方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由于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能有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婚检是必要的。”“关于结婚双方的健康状况,不需要婚检,只需双方进行婚前告知即可。对此,显然是不可行的。婚前告知如果只是一种自愿,或者是道德的要求,而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是不太现实的。如果仅仅规定把婚前告知作为结婚双方的义务,而不规定婚检,也是没有意义的。”“至于婚检侵害了个人隐私,这个问题主要在于过去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大家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情况。”“只能通过完善法律,合理设定隐私保护的范围及规定相关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法来避免。”

“其次,对于结婚不代表生育,如果要生育,可以孕检代替婚检的观点。结婚关乎两个人的健康及夫妻生活的和谐,关系到新生儿的健康等等。即便选择不生育,婚检也可以提前告知双方各自的健康状况,满足双方的知情权。至于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的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孕检一般是怀孕以后的一种检查,如果等怀孕后才知道不适宜怀孕,只能中止妊娠,那么对怀孕妇女是否是一种不人道?是否会对妇女的健康造成影响?与其这样,不如在孕前进行婚检,以提高怀孕的质量和减少对孕妇的伤害。”

“再次,虽然不能确定婚检与新生儿缺陷率存在必然关系,但是,无疑二者之间肯定是存在一定关联的。婚检作为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濒临崩溃,随之而来的是人口缺陷率的不断上升。”“婚检的意义不仅在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问题上,它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适合结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王明雯在议案中阐述了恢复婚检的必要性。

恢复婚检:《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登记前置条件

“现阶段,人们自觉婚检意识尚未确立,国民素质尚未达到能自觉婚检时期,靠自我约束使当事人婚检,或靠婚检当事人的诚信度给予对方承诺为时过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婚检,婚检很难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也给地方实施婚检工作,提高婚检率带来了困惑和无奈。因此有必要恢复婚检,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 ”

“免费婚检可以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提高婚检率。目前有相当多的市民不愿婚检,还是出于经济考虑,如果能提供免费的服务,加上政府宣传,出于对自己负责,相信进行婚检的人会明显增加。目前广西、吉林、陕西、江西、湖南、云南、四川、黑龙江、福建、广东、海南、贵州等省(区)先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以引导新婚夫妇参加婚检,在推行免费婚检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积累了经验。应当说婚检费用由财政承担的能力已经具备。这为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婚检提供了基础。”

修改《婚姻法》: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议案中,王明雯明确表达了修改《婚姻法》的具体之处。

“修改《婚姻法》,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导致婚检没有针对性,降低了婚检的效果;三是导致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无法发挥,此条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进行明确。建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之所以取消了强制婚检,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建议修法时,不使用强制婚检的术语,而采用较为中性的表述方式,即:把婚检作为婚姻的前置程序。在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登记双方所出具的有效医学证明。据了解,目前有些省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登记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医学证明。”

“建议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提交出示有效的医学证明。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家实行免费婚检。检查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嘿!有问题找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