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图
抵押担保的登记机关
抵押担保中以一般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登记,但对于某些特殊物品,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进行浮动抵押的,亦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对于其他非强制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登记,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在实际办理抵押过程中,各部门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尽相同,具体可以提前向各部门询问,以保证顺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