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图
抵押合同一定要登记吗?

抵押合同从何时成立、生效?是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都一定要登记?同其他经济类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成立,但又同一般的经济类合同不同,某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

       抵押合同签订时,债权并未到期,抵押权人(债权人)需待债权到期,才能要求处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为保证抵押物能够在需要实现债权时可以为抵押人处理,进而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来实现债权,法律要求对于某些权利归属由专门机关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时,亦应当在在专门的机构进行登记,否则,这类抵押物的登记信息中只有所有权归属,却没有抵押权归属,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这些具有法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权人也无法以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形式保护债权。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及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为抵押物时,应当在相应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抵押权亦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除了《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之外,其余物品作为抵押物时,法律规定仍然是自愿登记的原则,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这类抵押合同的生效,若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是一味要求登记或者不登记,而是因抵押物进行区分,属于重大财产的并经行政部门登记确定所有权的,属于强制登记抵押权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才生效的,均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进行登记或者不登记,均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特此,提醒办理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尤其是抵押权人:设立抵押的目的即是为了保证债权在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保证,若签订了抵押合同却因不符合登记要求而造成合同未生效的,对抵押权人不能不说是重大损失,切记特殊抵押物必须登记;自愿登记的,也请尽量选择登记,毕竟登记的公示效力有保障,可以明确确定抵押权的设定时间,进而在优先受偿的顺序上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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