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图
涉外投资:“中介咨询”&“全权委托”的区别

【实务要点】    中介咨询服务与全权委托理财,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投资者是否充分知晓了解其投资的每一笔去向,且是否为投资的最终决策者。标签: 涉外投资 丨无名合同 丨自行投资决定 丨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8日,俞艳通过案外人范国才的账户向博锐律所上海代表处转款人民币3,798,000元。同年2月2日、2月3日,博锐律所上海代表处从其汇丰银行账户向陈小立、李鸣春、钱中、徐惠民、张江湧、陈俊伟、郑青华等人共计汇出人民币2,152,200元。        2012年2月5日,博锐律所Paul向案外人朱思东律师分别发送主题为“Allcom发行文件”、“Ceelox发行文件”、“Dinewise发行文件”的电子邮件三份,内容均包括“经修订的文件包括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附件、票据、认股权证、担保协议、监管协议等,附件中还有一套签字页,供投资人签署完成,博锐律所把已签字的票据正本和认股权证暂时保管在办公室,会在交割日将复本通过邮件发送至你方,相关原件将稍后通过隔夜快递送达”,附件内为涉及三家注册于美国的Allcom公司、Ceelox,Inc.(以下简称Ceelox公司)、Dinewise,Inc.(以下简称Dinewise公司)的交易文件。次日,博锐律所Jeffrey又将主题为“Allcom发行文件”、“Ceelox发行文件”两份电子邮件转发至俞艳的“994375611@qq.com”电子邮箱,2月8日将主题为“Dinewise发行文件”的电子邮件转发至俞艳电子邮箱。        同年2月6日,俞艳向朱思东律师发出三份主题分别为“转发:Allcom”、“转发:Ceelox”、“转发:Dinewine”的电子邮件,内容分别为请查收附件中的“Allcom”、“Ceelox”、“Dinewine”的签署页,请依需要转发。三份电子邮件的附件均包括了与三家公司之间的证券购买协议、担保协议的签名页,签名页上有俞艳本人的签名。2月7日,朱思东律师将三份电子邮件转发给博锐律所Paul。在此期间,Allcom、Ceelox、Dinewine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将签署过的签署页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博锐律所Paul。        同日,博锐律所Paul向朱思东律师发送主题分别为“Allcom文件”、“Ceelox文件”、“Dinewise文件”的三份电子邮件,称,附件中包括用修订格式修改的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附件、签发给俞艳的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用修订格式修改后的担保协议、担保协议附件、用修订格式修改后的监管协议,这些文件仍需博锐律所客户的签署。        同年5月10日,案外人JaneYing曾向俞艳发送电子邮件一份,并抄送给博锐律所Jeffrey,内容为其已与博锐律所Jeffrey谈过下一步的工作,并准备一份俞艳与EndeavorGlobalPartnersCorp.(以下简称Endeavor公司)之间的意向书,该邮件的附件为“俞艳、俞明和Endeavor公司意向书”,内容包括Endeavor公司意图向投资人筹措500万美元的资金,俞艳与俞明意图通过四次等额分期付款认购100万美元的Endeavor公司的资本来参与融资,用以换取Endeavor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大约4%的经济收益(境外交易),就境外交易而言,俞艳与俞明已向Endeavor公司支付首笔分期付款25万美元。        同年8月9日,俞艳曾向博锐律所Jeffrey发送电子邮件一份,称关于三个合同,三家美国公司的签字页都找不到了,公司财务主管需得到完整的签字页,才能核实该等投资。        同年8月28日,博锐律所Jeffrey向俞艳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告知Endeavor公司的DavidFresne,俞艳决定不再进一步执行对Endeavor公司的股权投资,并进一步通知DavidFresne,称俞艳要求退还大约25万美元的初始投资,DavidFresne已根据俞艳决定同意俞艳请求,但为向俞艳付款,Endeavor公司必须事先取得中国政府批准,预期能够在同年9月30日或前后取得中国政府批准;根据与DavidFresne讨论Allcom、Ceelox、Dinewise三家公司所作投资的状况,称俞艳对三家公司的投资将以融资所得偿还。        同年9月21日,博锐律所Jeffrey向俞艳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已与DavidFresne确认,他准备在签署双方能接受的协议后立即全额退还俞艳的投资。        同年11月19日、11月27日,俞艳向博锐律所的众合伙人发送电子邮件,称博锐律所的合伙人Jeffrey对其撒谎,让其将人民币5,603,650元电汇至博锐律所上海代表处账户,告诉其系作为投资使用,尽管俞艳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Jeffrey拒绝归还,要求博锐律所尽快退还资金。【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所谓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资金由委托人提供,而具体理财行为则由受托人决定,这也是受托人可以从委托理财合同中获得管理费的基础。本案中,从一系列电子邮件往来所反映的交易过程看,博锐律所将三家美国公司(Allcom公司、Ceelox公司、Dinewise公司)有关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的购买协议、担保协议等交易文件发送给俞艳及三家美国公司,俞艳及三家美国公司将签名后的文件发送给博锐律所,完成交易后博锐律所又将由三家美国公司出具记载有俞艳姓名的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俞艳,博锐律所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在于为俞艳与三家美国公司的投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相关投资文件均是在俞艳收到所有交易文件后自行签署,俞艳系自主决定其投资行为。原、博锐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就俞艳、博锐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向俞艳予以释明,俞艳坚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俞艳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并要求博锐律所返还投资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律师分析】        本案是对于“中介咨询”&“委托理财”区别的典型案例。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投资者是否为最终投资的决策者。如果投资者虽然根据通过中介方的了解各类投资项目,但是最终是自行决策的情况下,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事实角度,如何区分,本律师认为可从以下事实去判断:       1、投资者是否在投资行为之前知晓将要投资的项目产品        2、投资者是否亲自签署、操作、处理投资的项目产品的买入、卖出过程        3、投资者是否与提供咨询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        4、投资者是否对项目产品的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跟踪,并且根据其走势给出明确的指示        5、提供咨询方收取费用的计算方式、比例以及工作内容        结合本案的情况,提供咨询的博锐律所将项目产品的相关文件转发给投资者,过程中没有任何修改,只是进行转发。相关的所有文件均由投资者自行签署,修改了相关投资文件后仍然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签署。博锐律所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投资倾向性表达,只是承担了文件转送的工作及功能。同时,双方之间也没有明确的书面,甚至口头的关于委托理财的协议。因此,在这类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为委托关系,也不构成无名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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